银行理财新规 解读_银行理财新规 2018银行理财产品新规解读对你的影响有哪些

2019-06-10   来源:理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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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流火,资管新规的落地如同陨石坠地般率先在股市发出巨响。两市大涨的背后是监管层对资管市场监管采取更加平稳、可操作性的态度。

7月20日,央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同时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此次新规发布,监管层在今年4月末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的基础上对多项内容予以细化,消除了资管市场的不确定性,并在一些市场关注点上予以边际放宽。

界面新闻对《通知》以及《办法》中相对于资管新规的重大变化及重要事项进行整理并归纳如下:

1. 起点降低: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5万元降至1万元

《办法》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单一投资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

当前银行理财产品最低起购点为5万元。以今年全国各行发行的产品为例,起点5万元的银行理财产品数量占比72%,理财产品以低门槛产品为主,由此可见产品门槛的下移对理财市场的影响。

投资门槛的降低从银行主体的角度看,产品门槛降低有助于银行扩大理财业务范围,实现行业规模的增长,对后续的银行理财产品转型也起到支撑作用。对于客户而言,则是可选择的产品方向更多,资金运用更加灵活。

与此同时,在答记者问中,监管层表明个人首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在银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面签。也就是说虽然产品门槛适度放宽,但仍在严格监管之下,控制风险仍是首要目标。

2. 明确非标监管:公募产品可投资非标,非标管理延续资管新规,增加集中度考核

《通知》第一条: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 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应当符合《指导意见》关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根据银监会8号文即未在银行间和交易所交易的债权性资产。自2013年监管层对理财投资非标进行限制后,银行理财在非标方面的投资比例呈明显下滑。尤其是前三年连续下降,由2013年末的27.49%下降到2015年末的15.73%。

自2013年以来监管层从各渠道对非标投资予以限制,监管力度在数据中得到充分反映,故在《通知》落地前,市场对于非标业务的开展存在疑虑。此次非标投资性质的明确,有助于相关业务顺利重启。不过,《通知》中的三点监管要求在《办法》中针对银行理财的具体描述,同样体现了边际放宽的监管思路。

期限匹配:《办法》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理财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限额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二)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单一机构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资本净额的10%;(三)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也不得超过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

信息披露:《办法》第六十二条(一):每笔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融资客户、项目名称、项目剩余期限、资产质量等风险状况、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所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发生变更或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在5日内披露;

其中,期限匹配条规中对非标资产的期限错配风险监管延续了资管新规的监管方向。在期限匹配的规则下,由于非标资产存续期普遍在一年以上,而从今年已发行的近8万4千款产品来看,1年期以上的产品占比仅约为4%,加之发行长期限的理财产品普遍对投资者具有较低的吸引力,所以这一条便封死了大部分银行理财非标投资。

其次是限额管理,其中《办法》对非标资产规模总量限制与8号文相同,并额外添加了10%集中度管理的监管要求,对单一理财产品的非标风险集中度进行把控。

再次是信息披露,此次将此前模糊的信息披露方向落地到明确的项目上,从各维度透明化非标投资,对银行内部核整构成考验。

所以整体看下来,虽然非标投资得以落实,有助于缓解存量债务到期风险,但是各行将要面对的是更加明细的非标监管要求,银行非标业务将处于系统性风险得以控制、但监管透明度升高的紧平衡状态。

3. 投资范围拓宽: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新增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办法》第八条: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的相关规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办法》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

《办法》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

《办法》第四十一条:(一)每只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二)商业银行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

虽然《办法》并没有对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股票做出相关规定,但这表明了未来监管对权益投资上或存在放松的可能。

其次,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中增添了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并增加了对公募基金投资单只产品以及产品总量维度下的集中度监管规定。理财产品范围加入公募基金意味着产品向净值化转化的趋势,也预示着随着投资者风险意识以及理财水平的提高,产品发展趋势将更加多元化,投资者将拥有更多的产品选择。

同时,《办法》封死了银行通过同业理财产品实现信贷资产出表的渠道,控制资金空转风险的同时放宽了投资渠道,使银行理财产品向打破保本刚兑转化。

4. 老产品可投新资产

《通知》第二条: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投资新资产,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但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应当控制在《指导意见》发布前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且所投资新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

监管层对于银行理财的平稳转型予以支持,《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老产品可以投向新资产。这项举措不仅给老产品结构向新产品转变留有时间余地,有助于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且由于投资范围发生改变,新老产品间可以以老产品投向新资产的形态过渡。其中,新资产到期日仍不得晚于整改到期日2020年底,这确保了老产品到整改期末不再存续。

5. 计量范围延展:银行半年以上定开产品和现金管理类产品实行摊余成本计量

《通知》第三条:过渡期内,对于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可使用摊余成本计量,但定期开放式产品持有资产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1.5倍;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

摊余成本法不同于公允价值计价,是一种将标的资产买入时溢折价分期摊销的会计计量方式。这种计量方式的优势在于产品估值在存续期间可预期、估值平稳,但是对于具有活跃市场的标的而言,摊余成本法难以反映出标的资产的公允价值。

根据《通知》,摊余成本计量将应用于半年期以上的定开理财产品以及类货基理财产品,相较资管新规在范围上有所延展并更加明确。资管新规此前仅对符合规定的封闭式理财产品进行描述,此次将现金管理类产品加入,与货币基金接轨,并对定开产品的计量条件予以明晰。过渡期内市场计量模式的调整压力减小,同时减轻了银行负债端压力。

6. 政策支持非标回表: 合理调整MPA考核有关参数,并通过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

《通知》第四条:对于通过各种措施确实难以消化、需要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在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时,合理调整有关参数,发挥其逆周期调节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表外资产回表。支持有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回表需求的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

《通知》第五条: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由于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政策对各类非标回表安排了不同的路径,首先,对于提前完成整改的银行,给予适当监管激励,鼓励银行内部预先消化。对于难以消化的部分则通过调整MPA有关参数以及补充资本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表外资产回表。最后对于仍未得到处理的部分妥善安排。

三个层次的政策支持下无疑减轻了银行非标回表压力,化解表外风险的监管思路也更加明晰。

7. 自主整改:监管不对整改计划设置硬性指标

《通知》第六条:过渡期内,由金融机构按照自主有序方式确定整改计划,经金融监管部门确认后执行。

《办法》第八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本行理财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和内部职责分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董事长签批后,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的整改计划自由度提升,并不是刻板的线性调整业务结构,而是可以基于各银行的资产情况分别安排针对性的整改方案,以在2020年末完成整改为最终目标。不过,整改方案也不能将问题完全往后放,整改方案仍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过审。

8. 结构性存款管理:保本类理财纳入结构性存款进行规范化管理

《办法》第七十八条:商业银行已经发行的保证收益型和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应当按照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规范管理。

《办法》明确了保本类产品将归口结构性存款管理,进入表内核算。这便意味着保本类产品将被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计提资本和拨备。对于结构性存款的规范化管理有利于资产风险把控,不过对银行负债端会形成一定压力。

9. 开放式理财产品明确可使用多元化流动性管理工具、需持有5%的高流动性资产

《办法》第四十三条:开放式理财产品应当持有不低于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办法》第四十七条: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综合运用设置赎回上限、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方式,作为压力情景下开放式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开放式理财符合监管发展方向,在过去的几年中募集规模处于稳步增长的节奏中。监管层对开放式理财的流动性管理愈加重视。

《办法》显示,开放式理财流动性管理工具在向公募基金靠拢,流动性的监管要求也得以明确。严监管下可以更好地规避开放式理财产品出现资金流动性风险。

总结

总的来说,《通知》及《办法》延续了资管新规对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的态度,打破刚兑、产品净值化管理、限制非标投资、消除多重嵌套这些具体的监管方向没有发生改变, 具体条款得以细化,下一步的业务发展有了更加明确的方向。

此前关于业务的不确定性消除,对市场情绪起到稳定作用。另外,基于当前的经济环境,央行态度由去杠杆调节为稳杠杆,理财新规的多项监管措施也反映了目标不变而节奏更加灵活,业务范围上边际放宽的同时通过多维度监管约束风险,辅助银行理财市场向预定的目标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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