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2019-11-05   来源:个人贷款

在银监会发布的824网贷监管细则中,网贷平台备案为平台合规的最关键的一步,为此各大地方发布的监管细则对平台备案提出了相关要求。那么,浙江地区的P2P平台要如何备案呢?有哪些事项呢?不妨看看《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全文吧。

《备案登记细则》全文共五章二十二条。《备案登记细则》指出,对于新设机构备案登记申请,需要经历六道程序,包括经营范围中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相关内容,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提交备案登记申请,受理审核后确认,符合备案登记相关规定的将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出具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并报送省金融办,以下是细则全文。

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本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统计信息,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银监办发〔2016〕160号)、《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在浙江省(宁波市除外)内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本实施细则所称备案登记是指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依申请对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公示并建立相关机构档案的行为。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第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交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不得将备案登记权限下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配合做好受理、初审等工作。省金融办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关要求,在完成分类处置后再申请备案登记。

第五条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监管工作实际,按照依法、准确、公开、高效的原则为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第二章 新设机构备案登记申请

第六条 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包括下列程序: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中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相关内容;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提交完整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形式合规时予以受理,经初步审核认为提出申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初步符合备案登记相关规定的,出具审核意见,并报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

(四)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收到备案登记材料和初审意见后,采取多方数据比对、网上核验、实地认证、现场勘查、高管约谈等方式对备案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并要求机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等对核实后的备案登记信息进行确认;

(五)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经征询本市网贷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后,认为提出申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符合备案登记相关规定的,需告知省金融办,如无异议的,应当在官方网站或指定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公开监督及投诉举报;

(六)公示期满后,如未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出具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并报送省金融办。

第七条 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成立时间、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注册资本、实缴资本、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官方网站网址及相关APP名称、服务器地址及物理存放地址、服务器管理方等;

(二)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企业股东及个人股东最近1个月内的信用报告,个人股东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三)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四)主要业务模式说明;

(五)合规经营承诺书;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七)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客户保护、财务管理等相关制度;

(八)信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九)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风控、信息技术、法律合规等主要部门负责人基本信息资料和最近1个月内的个人信用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十)营业场所证明材料,包括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实际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应当一致;

(十一)分支机构名册及其所在地;

(十二)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包括对备案文件材料真实性、工商登记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业务模式合法合规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十三)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签订的委托合同存证的协议复印件;

(十四)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八条 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合规经营承诺书,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

(一)在经营期间严格遵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依法合规经营;

(二)依法依规配合省金融办及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的监管工作;

(三)确保及时向省金融办及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报送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数据、资料;

(四)按监管部门要求接入有关监管信息系统,如实报送相关数据;授权合作的资金存管银行、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等向监管部门如实报送相关数据;

(五)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及时有效应对重大突发事件;

(六)设置独立的投诉受理部门,及时受理、答复客户投诉和举报,解决客户矛盾纠纷。

第九条 对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登记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期)作出办理备案登记或不予办理备案登记的决定。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在完成机构备案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金融办。

对于申请备案登记材料不齐备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于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正相关备案登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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